善林者吉00-06-1
关于支持社会工商资本进入林业推动吉林全方位振兴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吉林省林区改革开放步伐,推动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林业产业转型发展、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服务全省全方位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01〕4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吉发〔00〕1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14号),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年修订),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观,进一步加快林区开放,充分挖掘森林资源生产潜力,吸引社会工商资本“上山入林”,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全面开发涉林产业,服务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在促进农民增收、兴边富民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发挥林业应有作用,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为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在严格保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产业发展,促进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坚持问题导向,破解桎梏。针对我省林业保护发展中存在的各类矛盾,不回避,不推诿,创新思维方法,着力破解广大职工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根据我省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基础情况,实施不同的保护和产业政策,对人工林和天然林、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不同的保护和经营措施,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效益。坚持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和生态规律,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改变过去“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状况。二、分类有序开发利用森林资源3、依据中共中央《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天然林以保护修复为主,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对未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可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相关产业项目在立项或实施前应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天然林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进行评估论证。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内的天然林: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等;今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4、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发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产业。相关产业项目在立项或实施前,应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5、人工商品林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为主要目的,进一步全面放开搞活,由经营者依法、依规(标准)自主经营,经营过程中兼顾商品林的生态功能。只要不影响目的树种和珍贵树种树木生长,不影响县域以上实现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长目标,在有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基础上,允许采用集约化生产方式开展复合经营,实施精耕细作和立体开发,谋求木质和非木质林产品产量及经济效益最大化。三、创新造林和森林经营机制6、鼓励各类工商资本、社会经营主体和职工群众积极投资参与更新造林、城乡绿化、林地还林等工程,大力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围绕打造高质量人工商品林体系,提高民营资本投资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要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国家标准,采用合理的初植密度开展造林设计和施工,开展大径级用材林基地建设。7、鼓励营造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树种,优先发展红松、胡桃楸、黄菠萝等乔木和榛子、蓝莓、蓝靛果等灌木。允许在确保用材林目的树种健康生长和成材的基础上,在用材林地套种灌木经济林树种,实行乔灌结合,增加经营者经济收入,实现以短养长。支持中西部生态脆弱地区大力营造文冠果、沙棘、山杏等生态与经济效益兼备的树种。8、为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减少幼林抚育成本,促进林木生长,可以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6-)国家标准和《林木种子园营建技术规程》(DB/T86-)地方标准,采取以耕代抚等方式,在不影响目的树木生长和按时成林的前提下,在未成林造林地实施间作。造林地郁闭成林后,可以按照本《意见》第10条-1条开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开发。间作的品种应优先选择林业特色经济品种,鼓励间种非根(地下茎)用植物,不得间种影响造林树木生长的作物和玉米等高稞农作物,不得采用影响目的树种树木生长的间种方式、器具以及除草剂、农药等。在参业用地指标之外的造林地不得间作人参和西洋参。9、以红松、胡桃楸等特色乔木林为重点,按照《东北东部山地森林抚育技术规程》(LY/T59-),优化调整森林经营密度表,通过提高抚育采伐比重、缩减抚育间隔期、适当提高抚育强度等措施,加大对现有中幼龄人工用材林抚育改造,在打造大径级用材林的同时增加非木产品产量,充分发挥特色优势树种在维护生态安全、木材安全和提供林产品等方面的多种功能。四、积极发展林下种植养殖产业10、鼓励工商资本企业、各类经营主体及职工群众合法利用森林环境和林地资源,积极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等产业经济,打造规模化、标准化林下经济产业基地。11、发展林下种植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鼓励发展果用、茎用、叶用林特资源品种,科学谨慎发展浅根(或地下茎)用品种。积极推广以下模式:①林参模式——在林下以播种方式培育林下参或野山参,未经允许不准搞人参和西洋参移栽或倒栽;②林药模式——在林下栽培天麻、猪苓、蒲公英、刺五加等中药材;③林菌模式——在林下培育灵芝、桑黄、木耳、猴头菇等食用药用菌类;④林苗(花卉)模式——在林缘、林下及林间空地栽植各类造林绿化苗木及观赏花卉;⑤林菜模式——在林下栽培薇菜、刺嫩芽、寒葱、蕨菜等特色山野菜;⑥林果模式——在林下或林间栽培蓝莓、蓝靛果、欧李、软枣猕猴桃、山葡萄等水果和浆果;⑦林草模式——在林下、林间种植苜蓿、黑麦草、早熟禾、三叶草等牧草和乌拉草等特色资源草类。1、发展林下养殖要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和森林环境,依照相关标准实行圈养,根据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养殖数量。积极推广以下模式:①林禽模式——在林下一定范围内圈养鸡、鸭、鹅等禽类;②林畜模式——结合林下牧草种植,在林下圈养森林猪、兔等畜类动物;③林蜂模式——利用森林和林间花卉放养蜜蜂;④放养林蛙——利用森林沟系开展以科学利用为目的的林蛙科学保护和标准化养殖;⑤植柞养蚕——新植或改培人工柞树林放养柞蚕;⑥林驯模式——利用森林环境和气候条件,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等野生动物及各类观赏用动物。五、大力发展林特产品加工产业13、支持社会工商资本投资兴办以红松果、核桃、蓝莓、林源药材、食药用菌等为原料的特色林产品加工企业,重点围绕现代医药、健康和食品等新兴领域,积极发展林特产品精深加工和产地初加工。充分发挥加工龙头企业的产业聚集作用,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体系,聚合形成具有一定区域特色与优势的林草产业集群。14、对于社会工商资本投资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产品、附加值高的林草特色加工企业及项目,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林地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龙头+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企业、三产融合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林特产品加工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加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从事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15、鼓励人造板制造等传统国有林产品加工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利用国有企业的品牌、标准和质量优势,与社会工商资本及民营企业合作,加快国工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和资产重组改造,强化质量提升和市场营销,实行品牌化运营。六、全面发展生态旅游康养产业16、按照“生态保护与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的要求,编制《吉林省森林(草原、湿地)生态旅游康养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森林、草原、湿地景观资源、环境资源、文化资源,投资发展森林(草原、湿地)旅游产业。支持森林(湿地)公园与社会资本实行市场化合作,依据相关法规和总体规划,开发旅游产业项目,加快公园建设。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草原湿地自然科学教育、创意休闲、特色手工、林草文化等产业项目,并与特色产品营销、林业电商相融合,延伸产业链。17、编制《长白山森林步道(吉林省段)建设方案》,研究“东北平原原野步道(吉林省段)”建设思路和方案,争取纳入国家森林步道总体规划。采用PPP等模式吸引社会工商资本参与森林(原野)步道建设,打造长跨度、高品质、有效串连森林(草原、湿地)旅游康养重点区域、高度弘扬森林旅游文化的步道体系。18、积极引入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或医疗健康专业机构,以长白山林区为核心,依托森林环境和各类特色资源,建设一批适宜人居、生活便利、医疗先进、服务到位的森林康养基地,打造吉林森林康养产业品牌。19、允许国有林场(国有林保护中心)、国有森工企业利用林区内闲置的场区、场(厂)地、房屋等设施、设备,发展森林旅游康养、林业科普教育、现代设施农(林)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特色林产品加工、林产品营销及住宿餐饮服务等产业,并倡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工商资本和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老旧场区、闲置职工住宅的改造利用和产业开发。不改变林地性质、只对原有场地房屋进行维修改造或搭建临时建筑及设施的,需向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上级森林资源监管单位报备并出具“森林资源和环境保护承诺书”,无需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在原有场地新建房屋等各类永久性固定建筑或设施的,要依法办理占用或使用林地审批手续。0、由企业或国有林场经营使用的用于生态保护、森林经营、科研、监测等公益用途的固定基础设施,若存在长期闲置或存在季节性闲置情况,可由经营者在闲置期间开展旅游接待、餐饮住宿、科普参观等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能影响主体功能活动正常开展,经营内容与安排应提前向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备,经营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公益事业资金不足和科研、管理、后勤服务工作人员开支。1、开展省级森林(草原、湿地)人家、生态旅游特色林场、森林旅游康养产业基地和生态旅游康养产业园建设与认定工作。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依托森林公园、保护地,在园区(保护区)外投资建设吃、住、娱、购等相关附属设施,吸纳群众从业就业,提升服务质量档次,打造产业集群。七、培育林草产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并规范发展家庭林场、林农专业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林草产业经营主体,鼓励其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入股、专业服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草产业发展的组织化、标准化、社会化水平。加大对龙头企业(规模化产业基地)的扶持力度,实施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监测机制,对经营发展良好、带动能力突出、作用发挥显著的龙头企业优先落实扶持政策。3、鼓励和支持社会工商资本、新型经营主体采用以资金、资产入股的股份合作模式,以承包经营权参股的土地入股模式,以委托生产管理的土地托管模式,以农产品经销为纽带的订单生产模式等,与职工群众或国有林场、森工企业合作,参与生态建设、发展产业经济,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其中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资源,应遵照《吉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吉林场〔〕号)相关规定执行。4、新型林草产业经营主体自产自销林下种植、养殖和经济林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免收增值税;从事林草产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购置林草产业机械化生产设施和仓储、烘干设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直接用于林草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展森林经营抚育、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开发和林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八、创新林地利用保障机制5、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达到50公顷以上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不高于3%(最大不超过15公顷)的治理面积,开展旅游、康养、运动、休闲服务、设施农(林)业、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产业项目用地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产业发展责任处(科)室组织专家认定,再报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6、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工商资本和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造林绿化、低质低产林改造、森林资源管护和国储林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在组织专家科学论证、签定保护利用协议的基础上,可由承包经营者按照第5条规定进行开发利用。7、根据林业保护和生产实际需要,允许将人工商品用材林地或其他人工商品林地调整为经济林地,并发展林业特色经济林。将原有用材林或其他人工商品林地调整为经济林地的,由林地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批准。每年调整为经济林地的须为当年列入皆伐计划且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用材林地或其他人工商品林地。调整为经济林地的,原则上应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内完成经济林营造工作,并及时调整森林资源档案。8、林草科研机构、加工企业、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在发展冰雪旅游和避暑休闲相关产业过程中,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权利类型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享受5年期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期间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9、在未成林造林地开展间作或在有林地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在不影响目的树木生长、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地表覆膜、铺设滴灌设施等生产手段,可以搭建临时性简易生产辅助设施,也可以挖建直径不超过3米、不采取硬化措施的蓄水池。九、营造林草经济良好投资发展环境30、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林业产业转型发展的领导,成立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林业产业发展政策,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本《意见》相关规定,本着放宽政策、优化环境、推动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工作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本地林业产业转型发展,并报省林业和草原局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确保推进产业发展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编制各级林草发展规划、组织各森林经营单位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的过程中,要把林下经济和经济林基地及生态旅游康养产业的区划布局、附属设施建设计划等内容纳入其中,为今后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留有空间、奠定基础。已经制定实施的各类发展规划应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以满足实际发展需要。31、根据《森林法》加快林业地方性法规制修订步伐,确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全面清理不利于企业投资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地位、权利、责任平等。按照《吉林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吉发改经体〔00〕85号)规定,制定涉及林草企业的规划、政策及标准规程,应充分听取企业或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3、加大对林草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在确保完成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各国有森工企业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改革保护发展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利用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工商资本投资林草建设并通过银行融资的,符合条件的给予林业贷款贴息,扶持林草企业发展。33、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林草标准化体系,鼓励企业或协会团体联合科研单位积极创新和改进生产标准、规程,根据生产实践先行制定企业或团体标准,逐步修订完善成为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制《吉林省林草行业推荐采用标准目录》,收录适应我省生产实际的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企业标准,对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公开并逐年更新。34、深化林草系统“放管服”改革,强化对林草产业发展指导和服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企业和群众的原则,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能下放的必须下放,能取消的全面取消,能委托的事项积极委托,能简化手续、减少材料的要全面简化,为企业和群众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软环境。对利用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合法开展的各类林业产业,要减少事前审批,放宽准入条件,做好跟踪服务,根据企业和群众需要提供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依法对产业开发过程实施监督,指导企业规范开发行为,对破坏目的树种、珍贵树种和造成水土流失、污染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企业、人员责任。35、鼓励各级林草部门和基层生产单位在产业发展方面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研究新的方法举措,试行新的体制机制和规程标准,选择一批具备良好资源条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符合创新发展理念的林草产业项目,向省林业和草原局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全省林草产业发展模式或管理方式试点,待经验方法成熟后在全省推广。建立林草产业发展政策反馈机制,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以新发展理念指导林草发展建设,积极开展产业调研,研究产业政策。对于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意见从00年??月??日起实施,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省林业和草原局(原省林业厅)出台的文件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传递会务信息开展决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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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两山”理论发展森林康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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